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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24-09-10 10:2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9月6日发布《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出,推进锅炉和工业炉窑整改升级,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鼓励支持65蒸吨/小时以上的锅炉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推动使用生物质锅炉企业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及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活性焦等成熟技术应用。

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4〕1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和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协同控制臭氧(O3)污染,大力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开展区域协同治理,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提升污染防治能力;统筹推动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在空气质量方面,2024年,全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4%,PM2.5浓度不高于27.2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0%以内。到2025年,全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5%,PM2.5浓度不高于26.5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0%以内。各县区空气质量目标指标见附件。

在主要污染物减排方面,2024年,全市NOx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160吨,VOCs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528吨。到2025年,全市NOx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200吨,VOCs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660吨。

二、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落实,不再列出)

严格执行钢铁、电解铝等新建项目产能置换要求,不得以机 械加工、铸造、铁合金等名义新增钢铁产能,依法依规淘汰落后 产能。(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淘汰重点行业落后工艺和装备。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要求,大力推进绿色产品、低碳产品认证,加快淘汰已纳入淘汰类和限制类名单中的工艺和装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传统产业集群规范发展。化工、纺织、金属制品、电子、食品、机械等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县区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或园区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针对精细化工、纺织印染、包装印刷、家具、人造板、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砖瓦、机械喷漆加工等现有产业集群根据实际制定“一群一策”专项整治方案,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能规模、能耗水平、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明确整治要求。排放烯烃、芳香烃、醛类等主要污染物的企业要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要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研究制定涉VOCs企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出版物印刷类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的油墨,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督促涉VOCs企业规范台账管理,应用涂装工艺的工业企业应建立记录生产原辅材料的使用量、VOCs含量、废弃量及去向的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钦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推动产业扩规增容、提质增效、集聚发展,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六)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扩大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电站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有序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利用,探索氢能等新型能源开发利用。壮大新能源及清洁能源产业,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动非化石能源和天然气成为能源消费增量主体。到2025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5%以上。提高天然气储备和调节能力,完善天然气合同保供机制,保障市场供需平衡,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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