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9 14:24
来源:环保部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装置编号。若无内部生产装置编号,则采用“PU+三位流水号数字”(如PU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主要工艺
包括蒸馏(精馏)、裂化(减粘裂化、催化裂化、乙烯裂解、焦化)、加氢处理(加氢裂化、加氢精制)、氧化(氧氯化、氨氧化、共氧化)、分子重排(重整、烷基化、异构化、歧化、叠合)、制氢、羰基合成、水解、酯化、聚合、萃取、吸附、吸收、结晶、固液分离、干燥、纺丝、汽(气)提、瓦斯回收及火炬、酸性气回收、有机液体储存、有机固体储存、有机液体装载和分装、工业水制水、蒸发、化学水制水、循环冷却水、制氮、制氧、废水处理、废气处理等。
4.3.5生产设施
分为必填内容和选填内容。
a)必填内容
1)GB31570、GB31571和GB31572管控的产生废水污染物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如:酸性水汽提塔、常减压蒸馏装置电脱盐罐等。
2)排出废气的生产或环保设施。如:催化裂化装置催化剂再生器、连续催化重整装置催化剂再生器、丙烯腈生产装置反应气吸收塔、工艺工艺加热炉(含乙烯裂解炉)、锅炉、焚烧炉、火炬、橡胶生产装置干燥器、有机固体物料料仓、污水处理设施等。
3)常压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
4)生产装置中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若吸收、吸附、过滤设备的主要用于回收物料,应归于生产设施。
b)选填内容
除a)中要求外,其他生产设施为选填内容。如:原油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常压塔、减压塔,催化裂化装置的反应产物分馏塔、干气水洗塔,加氢精制低压分离器,丙烯腈生产装置分馏塔等。
4.3.6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可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3.7设施参数
生产设施参数必填内容包括设计排气量(火炬气流量);公用单元中锅炉、焚烧炉等设施包括设计排气量、设计年运行时数;生产装置中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填报密封点数量,见附录B中的表B.1;储罐参数包括罐型、公称容积、内径、罐体高度、储存物料名称、物料储存温度和设计年周转量等,见附录B中的表B.2;装载参数包括装载物料名称、设计年装载量、装载温度和装载形式(火车/汽车/轮船/驳船)。其余参数为选填内容。
排污单位填写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的常压储罐详细参数,可选填附录B中表B.3~表B.5;填写工艺加热炉和锅炉、焚烧炉、火炬、酸性水汽提塔等生产设施详细参数,可选填附录B中表B.6~表B.9。
4.3.8原料名称
填写各生产装置的主要原料名称。如: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原料为原油,催化裂化装置的原料为蜡油、渣油,对二甲苯装置的原料为重整生成油、混合芳烃等。
4.3.9产品名称
填写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名称。如常减压蒸馏装置的产品为常顶气、石脑油、常一线油、常二线油、常三线油、减顶气、减压蜡油、减压渣油、常压渣油,乙烯裂解装置的产品为裂解干气、乙烯、丙烯、裂解汽油等。
4.3.10生产(加工)能力及计量单位
填写装置设计生产(加工)能力,并标明计量单位。生产(加工)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4.3.11年生产时间
填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
4.3.12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一般原则
填写年使用量大于10吨的原料、辅料及燃料的名称和设计使用量,其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原料、辅料及燃料,应全部填写。
4.4.2原料、辅料
4.4.2.1.名称
原料包括原油、重油、石油馏分、有机化学品基本原料、石油焦、焦炭、煤、页岩、天然气等,其中原油可按原油种类或混合原油填写,有机化学品基本原料填写具体原料名称,煤、石油焦、焦炭用于制氢装置时填写为原料。
辅料填写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辅料以及废水处理、废气治理过程中添加的辅料。
4.4.2.2设计年使用量
填写与生产(加工)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
4.4.2.3成分
原料油中硫、镍、钒、汞含量为必填内容,其他原料和辅料中含有的铅、镉、砷、镍、汞、铬、氯、溴等有毒有害成分为必填内容,其余为选填内容。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3燃料
4.4.3.1名称
包括燃料煤、重油、柴油、燃料油、燃料气、石油焦、页岩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在备注中应标明自产燃料或外购燃料。
4.4.3.2设计年使用量
填写与生产(加工)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
4.4.3.3成分
煤中硫分、灰分、挥发分、汞含量和低位热值为必填内容,其他燃料中硫分为必填内容,其余为选填内容。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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