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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发布

时间:2018-04-18 10:17

来源:安阳市政府

(2)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设立公安、环保、交通运输、质监、商务、工商联合执法点,对重卡尾气和油品质量进行抽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尾气超标、油品不合格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3)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加强物流运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治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22.加快绕城公路重点项目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省道301(新东北外环)、国道341大林线安阳永和至许家沟段改建工程、西北绕城高速的建成通车。严格执行中心城区重卡货车限行管理,减少交通运输污染。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23.优化长途客运线路设置。加快调整长途客运(含城乡公交)车辆运行路线,严控高排放客运车辆进入市区,逐步淘汰高排放客运车辆,推广运用新能源客运车辆,减少高排放客运车辆尾气对市区空气造成的污染。对违反交通禁令的客运车辆依法从严查处。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24.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2018年5月底前,制定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每月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加强现场疏导,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25.强化新车源头管控。2018年1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26.加强新车销售企业监督检查。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产整顿。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2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

(1)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清单和台账。

(2)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环保、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3)严格施工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源头管控措施。完善施工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制式合同,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园林等工程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为招标文件内容。制式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监督落实到位,对落实不到位的,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28.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年底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确保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85%,注册地为安阳市市区的燃油燃气出租车更新时全部更换为纯电动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确保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牵头,积极推行新能源纯电动环卫车辆。建成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7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532个,满足全市1.3万辆电动汽车(标准车)充电需求。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质监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国网安阳供电公司、安阳投资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时限要求,全市化工、有色金属、钢铁、焦化、铁合金等行业污染物排放必须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全市涉气企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29.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化工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有色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电解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钒、锡、锑、汞和再生铜、铅、铝、锌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钢铁、焦化、铁合金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铁合金、焦化和钢铁企业的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对上述行业有关企业,必须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提标改造任务,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并按照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公开达标情况,通过验收核查。对逾期未通过提标改造达标核查、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企业,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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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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