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02 10:17
来源:杭州市政府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加快混凝土搅拌站绿色建设。
按照《杭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制定和发布高标准的《杭州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导则》,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制定属地实施方案,于6月底前上报市级管理部门,并加快推进实施,为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绿色转型提升做好准备。提升全市混凝土搅拌站扬尘综合治理成效,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其严格按照绿色搅拌站建设标准运行。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五)推进治理“城乡排气”,实现居民生活清洁化。
1.强化餐饮废气治理。
(1)合理规划布局。进一步合理设置新建小区餐饮布局,发布实施杭州市新建住宅小区设置餐饮用房技术指引(试行),在新建小区等配套设置符合生活需求的餐饮功能用房,并在设计方案审查中予以落实。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市商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深化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成果。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重点餐饮单位应推广油烟净化装置在线监控。加强对露天烧烤的监管,严格控制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开展《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调研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旅委、市商务委。
(3)加大对无证无照餐饮业整治力度。按照“关停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全面推进无证无照餐饮业整治。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非经营性餐饮油烟治理。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开展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设施抽测,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督促其完成整改。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引导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强化城乡废气治理。
(1)控制秸秆污染。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进一步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及秸秆禁烧工作方案,严格落实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措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区域秸秆焚烧火点数进一步下降。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控制农田废气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全市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390万亩,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达到18万吨。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持续推进绿化造林工程。完成新造林0.8万亩,完成森林抚育面积5万亩,新增城区绿化面积30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林水局、市园文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加强城市其他废气污染控制。加大对露天焚烧垃圾、树枝等废弃物行为的查处力度。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规范和提升废品回收及加工工艺,加强物料堆放管理,禁止露天焚烧乱排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六)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强化能力建设。
1.全面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严格落实《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做好监测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措施,完善大气重污染信息报告工作,及时报送月度和季度信息;对杭州市区PM2.5年均浓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实施预警,必要时采取区域减排行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修订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名单,组织企业编制并切实落实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强化大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
完成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大气自动监测站点(监测指标包括PM2.5和O3等)建设,确保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大大气污染执法能力建设。
环境监察部门新增便携式废气检测仪器2套以上。在基层环境监察部门配备便携式废气检测仪器和大气执法特种车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全面落实大气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
加强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企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规定开展自查自测、上报排污许可证年度自查报告。加强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强新(扩、改)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控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
各级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实施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相关部门应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细化落实工作职责,完善相关行业管理标准、规范,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强大合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本地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将各项治理任务层层分解到每个单位和企业,实现网格化管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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