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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溪县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时间:2018-10-24 13:44

来源: 金溪县环境保护局

(四)建立企业VOCs监管体系,强化园区监管

1.企业应将VOCs的削减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基础数据与过程管理的动态档案、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监测和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突发性VOCs泄漏防范和处置措施,纳入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对正常工况、非正常工况分别建立监测体系,制定非正常排放(停工检修等)报告与备案的环保管理规程,依据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及敏感性等因素选择部分辖区内企业有组织废气(如工艺废气、燃烧烟气、VOCs处理设施排放废气等)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控系统;厂界安装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设施。园区应建立VOCs污染源档案加强对园区企业监督管理,特别是对产生恶臭类污染物企业进行监管,并结合园区企业布局、气象和地理条件建立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有条件的建立VOCs监控预警体系,增加对高毒性或高危害性VOCs污染物的监测监控和对灾难性突发废气泄漏事故的监测预警。

2.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管控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2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生产工艺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净化效率;企业所在地环保局监测站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监测抽查。

(五)建立企业档案,强化环保监管

企业建立各类污染台账并严格管理。主要包括有机溶剂产品销售/使用及申报制度(包括使用量、废弃量以及VOCs含量),废气监测台账(废气量、产排量),废气回收及净化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种类、用量等),编制企业VOCs排放和削减情况的报表,其中,有组织排放应明确排气筒(烟囱)数量、位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浓度、排放规律等基本信息;无组织排放应明确排放位置、排放规律和排放量估算方法等基本信息。VOCs污染治理设施应明确年度运行情况、处理效率、排放浓度和削减量等,定期向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四、项目管控

医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突出以项目作为VOCs总量减排工作重要抓手为原则,根据本地情况,制订管控企业名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本次综合整治项目管控分为行业十大排放企业(依据《江西省第一批工业企业大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调查报告》)、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由环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摸底调查后确定。重点管控企业选取原则:①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规模较大;②原辅材料中涉及有机溶剂数量多、挥发性大;③挥发性有机物产生、排放量大;④原辅材料及中间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种类较多;⑤生产工艺及管理水平低、清洁生产水平低、存在严重的“跑、冒、滴、漏”现象;⑥周边群众意见反应较大,或存在污染纠纷。一般管控企业选取原则:生产管理水平较高,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放量较少,环境污染较小的企业。行业十大排放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应认真落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最大限度的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减轻对环境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五、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8年4月-5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4月确定各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报环保局审定;5月各县区环保局将审定后各企业整治内容和项目报市局备案并经市局审定;5月启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

各县(区)环保部门要组织企业开展VOCs排放情况摸底工作,确定辖区内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及其相应各企业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第二阶段(2018年6月-2019年6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12月前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环保局审查。

辖区内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各重点管控企业是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由市环保局根据当地及企业实际情况决定);各县(区)辖区内项目完成率不低于70%,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环保局审查。

各环保局2018年8月前依据本方案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整治项目验收方案;完成行业十大排放企业整治验收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9年7月-2019年11月)

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继续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全面完成整治工作;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环保局审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医药企业应充分认识行业VOCs 综合整治工作的迫切性与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管、组织、核查下,全面推进医药行业VOCs 综合整治工作。企业应制定企业VOCs 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人员保障、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确保按期完成综合整治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医药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提升监管水平,完善VOCs无组织排放监管体系,指导、督促企业按期完成VOCs综合整治任务。

环境监测部门应指导企业按监测要求配备VOCs相关监测设备,加强企业环保监测人员、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的交流和技能培训,制定VOCs监测工作计划,为医药企业的VOCs 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三)加大资金投入

医药企业项目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地方政府及金融系统给予支持为辅。环保部门可提请符合规定的医药重点行业VOCs削减技术改造项目纳入政府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县政府及县环境保护部门对医药行业要积极推广国家环保最佳适用技术及VOCs排放管控技术,加强VOCs排放控制现状和对策研究;开展企业VOCs 监督管理,并协调配合产学研各有关部门,研究、实行有利于降低VOCs 排放的税收、财政、金融信贷等经济政策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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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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