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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溪县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时间:2018-10-24 13:44

来源: 金溪县环境保护局

五、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8年4月-5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4月确定各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金溪县环保局审定;5月金溪县环保局将审定后各企业整治内容和项目报市局备案并经市局审定;5月启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

县环保部门要组织企业开展VOCs排放情况摸底工作,确定辖区内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及其相应各企业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第二阶段(2018年6月-2019年6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12月前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环保局审查。

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各重点管控企业是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由市环保局根据当地及企业实际情况决定);辖区内项目完成率不低于70%,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金溪县环保局审查。

(三)第三阶段(2019年7月-2019年11月)

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继续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全面完成整治工作;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环保局审查。

县环保局于2019年8月前完成所有企业整治验收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协同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表面涂装行业VOCs 综合整治工作。

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作用,促进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加大资金投入

项目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环境监控预警体系建设、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复合大气污染研究及列入规划的污染治理项目。环保部门将符合规定的重点行业VOCs削减技术改造项目纳入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强化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提升VOCs 监管水平,完善无组织排放监管体系,将有表面涂装行业VOCs 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及时跟踪调度,督促、指导企业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

县环境监测部门按标准化建设要求及时配备VOCs相关监测设备,加强环保监测监管人员、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交流和技能培训,制定VOCs监测工作计划,提高监管水平,为 VOCs 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四)深化产学研合作

积极推广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研发VOCs排放控制技术。建立科研院校合作机制,加强VOCs排放控制现状和对策研究。建立行业环保专家技术帮扶机制,建立VOCs排放重点行业专家技术组,邀请行业内环保技术专家指导整改,提升基层环保部门VOCs污染防治管理能力。

金溪县塑料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市塑料制品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通过摸底调查本行业企业VOCs排放的基本信息,从源头预防、工艺控制、末端治理等方面进行塑料制品行业全过程控制,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筛选相应的控制和治理技术,多措并举,有序推进,大力开展VOCs污染整治,按期完成整治任务,达到整治要求,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改善居住环境。

通过本次综合整治,全县有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相应综合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提高环保设施治理效率和稳定运行水平,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整治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整治范围为C292塑料制品业,包括泡沫塑料制造,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其他塑料制品制造等。

三、重点任务

(一)注重源头污染预防

塑料制品项目应在设计和建设中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采用环保材料、绿色工艺,提高设计标准,配套建设VOCs治理设施,从源头减少VOCs排放。优先采用清洁、环保型原辅料,发展无臭环保型。

(二)加强工艺过程控制

1.规范原辅料、溶剂贮存。所有有机溶剂进行密闭式贮存,并配套废气收集处置装置;大宗有机物料要求储罐贮存,并管道输送;减少小型桶装物料使用。所有胶料堆放应单独设置密闭间避光存储,减少挥发分释放;对所有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采取密闭式存储,以减少无组织排放。

2.塑料加工工艺应当遵循先进、稳定、无二次污染的原则,优先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和装备,鼓励企业选用密闭自动配套装置及生产线。

3.鼓励企业通过各种添加剂的调节和装备的提升,降低各工序操作温度,降低生产过程VOCs的产生;优先采用水冷工艺;破碎、配料、干燥等工序在独立密闭空间内进行,并对溶剂进行回收,对尾气进行收集处理;塑料制品生产企业,逐步推广物理再生法(即脱硫),减少化学再生法使用,特别是水油法、油法再生。

4.各单元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效率应不低于90%。

(三)大力开展末端治理

塑料制造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进行废气收集。例如破碎、配料、干燥、塑化挤出(包括注塑、挤塑、吸塑、吹塑、滚塑、发泡等)等生产环节中工艺温度高、易产生恶臭废气的岗位应设置相应的废气收集系统,加强废气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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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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