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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方案 (2018—2020年)

时间:2018-10-25 11:43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33.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生活垃圾收集站要保持地面平整,要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和除臭设施,不得残留垃圾、积水,现有敞开式收集站要规范卫生防护措施,并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和处理单元设立密闭排气系统,经过脱臭净化设施后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率先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梳理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投诉企业清单,启动试点治理项目;2019年,全省生活垃圾收集站开展恶臭治理,启动居民投诉多的重点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工程;2020年基本完成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实施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省环保厅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开展督察督办。全面开展省级环保督察,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环保督察及“回头看”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区域环境监察机构作用,对各市实行驻点日常监察,深入县(市、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调查研究、督促检查,聚焦督政主责,强化督察主业,及时提出大气污染治理的监察建议,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落实治污责任,推动工作落实。创新督察督办方式,完善督察运行体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重点工作专项督察和重要节日重点督察,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专项督察。坚持问题导向,传导工作压力,压实治理责任,推动各项措施有效落实。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督机制,建立督察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验收清单和问责清单,对交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实时动态更新和办结销号管理。(省环保厅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重点督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及具体工作安排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动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城市,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查,强化督查问责。(省环保厅负责)

(三)加强考核问责。坚持目标导向、质量导向和问题导向,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空气质量改善主体责任,对各市实施年度考核。按月通报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好的表扬,有问题的批评。适时对空气质量排名靠后和恶化的城市进行约谈,对连续两年未完成两项环境空气改善目标的地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对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完成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任务、考核优秀的市、县(市、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省环保厅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实施排污许可制。提升建设项目服务水平,在项目建设初期主动介入监督,注重强化企业环境基础建设,建立完善一厂一档、开展风险源排查等,实现预防与控制结合。提升执法能力水平,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落实各级网格责任。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窑炉排放、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提升环保与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水平,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等配合)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治理攻坚任务相匹配,增加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适时适度发行政府债券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公益性项目,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争取国家金融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政策。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依法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按照国家政策,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建立省以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动形成大气主要污染物市场化补偿机制,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开展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税费体系,完善涉气环境税征管体系,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环境税率,提高一般性粉尘征收标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整体环境税体系。(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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