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21 09:56
来源: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20年达到38.9%。(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牵头)大力推进国土绿化提升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森林生态修复与保护、退耕还果还林、森林生态廊道建设、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和城乡绿化美化五大重点工程,2018—2020年,完成造林、生态修复32万亩。(市林业局牵头)
(二)强化污染综合防治。
1.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申请与核发程序,制定排污许可证核发时间表,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到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推行企业自我申报排污情况、自我承诺排污真实性、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我公开信息、自我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管,加大对企业持证排污情况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执行情况,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排污单位,提高抽查比例,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市环保局牵头)
2.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制定实施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方案,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无组织排放控制绩效评估,制定实施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废气现场环境执法监管规范。(市环保局牵头)
推进各类园区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促进省级以上园区循环化改造,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牵头)
加强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全面掌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治理情况。落实《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措施,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国家制定的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焚烧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完善管控政策。委托技术单位开展生活消费领域,包括餐饮油烟、干洗、汽修喷涂、装饰、装修等溶剂使用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调查。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治理效果的监管和信息公开力度。(市环保局牵头)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市质监局牵头)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情况专项执法行动,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治理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能力和效果的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在逐步建立对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数据信息追溯制度、实行联合惩戒的基础上,扶持培育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委托第三方针对挥发性有机物分行业开展防治措施及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提出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市环保局牵头)
加强工业炉窑专项整治。在全省炉窑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炉窑清单进行核查,查缺补漏,对照新标准新要求落实有组织达标排放、无组织综合整治、在线监控要求。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淘汰所有一段式煤气发生炉。将工业炉窑治理纳入环保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加快推进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能源替代。(市环保局牵头)
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治理。重点加强对工业炉窑、医疗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继续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促进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和替代品发展,积极完成《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目标。(市环保局牵头)
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工作,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挥发性有机物环保监管能力。省控以上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要增加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指标。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要纳入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0年底前,凡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废气排放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推进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源厂界监测。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系统。(市环保局牵头)
3.提高移动源污染防治水平。
加快改造淘汰老旧车辆。加速淘汰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按照省里统一要求完成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辆(含未登记排放达标信息车辆和“黄改绿”车辆)淘汰工作,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予以公告牌证作废。(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综合采用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完成省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对纳入淘汰范围的车辆,不予办理变更、检验及转移登记。(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加强国三柴油营运货车管控,对超标排放的车辆,采取多种技术手段降低排放,实现车辆节能降耗、达标排放。(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牵头)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以及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加强路面稽查,将报废车辆信息纳入缉查布控系统,一经发现依法实施强制报废。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柴油货车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报废标准规定的时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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