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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时间:2019-01-11 13:48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强化精准限停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针对钢铁、建材、铸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未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减排目标的地方,要加大错峰生产力度,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者实施停产。(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

八、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六)完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严格执行VOCs污染防治标准体系。细化各领域VOCs管理要求,完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在线监测等规范,严格执行餐饮油烟治理净化、汽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结合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制定化工行业废气管控规定。(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农委)

(二十七)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各级财政资金投入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向环境整治任务重、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的地区倾斜,加大对生态经济示范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规范落实环保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财政环保资金的激励力度。强化专项资金统筹,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提标升级改造、VOCs治理、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淘汰或者清洁能源改造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并从中优选一批有创新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治理效果稳定、减排效益显著,具有推广意义的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

多渠道筹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构建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引导各类资本投入生态环保领域。落实“环保贷”金融产品,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为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保产业发展提供贷款和风险补偿。充分发挥泰州市长江生态环保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探索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拓宽企业环保投融资渠道。加强各类金融机构在大气污染防治、清洁能源、节能改造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的合作,鼓励信贷机构通过财政贴息等激励政策参与大气污染治理活动,引导金融机构提供绿色信贷资金;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体系,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治理项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

(二十八)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落实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调动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扩大参评企业覆盖面,实施联合奖惩,实现信用数据的实时推送、归集入库和动态调整,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实行企业环保信用等级与强制减排措施的联动,对绿色、蓝色企业给予政策鼓励,对黄色、红色和黑色企业加大强制减排力度。建立环境应急管控豁免机制,对实现超低排放、污染治理达到国内标杆水平的企业,免予执行应急停产、错峰生产等管控措施,豁免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储气调峰设施建设、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柴油货车淘汰治理、港口岸基供电、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扶持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信委、物价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委)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和支持蓝天保卫战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对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排放标准的企业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减污增效。(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委、环保局)

继续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并结合排污权期限及贴现率合理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水价、气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牵头单位:市物价局、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

落实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和“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激励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局)

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十九)全面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调整优化扩展国控、省控、市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在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地方开展物联网加密监测试点,加强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19年底前,实现乡镇监测站点全覆盖,并分别与上级监测机构实现数据直联。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2018年底前,各市(区)、乡镇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臭氧污染严重的市(区)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配置VOCs监测分析仪,具备对环境空气臭氧前驱物(包括低碳化合物)、重点大气污染源的VOCs进行监督监测的能力。到2020年,配合建成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加强工业园区监管能力建设。工业园区要建立与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空气异味监测要求相适应的监测能力,实行网格化监测。根据周边区域大气环境以及污染源排放特点,确定园区特征污染物。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全面建成园区大气预防预警监控点,实现非甲烷总烃、特征污染物及其他无机有毒有害气体在线监控。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在线工况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以及在线质控设施。园区建立统一的“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涵盖园区基本情况、企业基础档案、特征污染物名录库、环境监控预警、LDAR管理系统、园区污染溯源分析、园区风险与应急指挥以及园区环境视频监控等。2018年底前,工业园区平台与市级“智慧环保”平台联网,2019年底前,与省级“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联网。强化企业用电设备荷载监控,对实施应急减排的企业相关生产线、工序和设备限停产情况进行全面监控。(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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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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