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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导则》等10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时间:2019-10-12 11:48

来源:聊城市政府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C21家具制造业、C2223加工纸制造(涂布纸)、C33金属制品制造、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C36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不含C3825光伏)、C40仪器仪表制造业、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和O8011汽车修理与维护业等行业的表面涂装工序参照执行。

1.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机动车制造与维修涂装项目,低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

2.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推广汽车行业先进涂装工艺技术的使用,优化喷漆工艺与设备,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

3.喷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应设置成完全封闭的围护结构体,配备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

4.烘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流平废气原则上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

5.喷漆废气宜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宜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技术、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

6.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应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有机废气净化率达到90%以上。

7.溶剂储存可参考"间歇生产的化工、医化行业"相关要求。

(三)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重点C2911轮胎制造业和PVC造粒)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应参照执行。

1.参照化工行业要求,对所有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采取密闭式存储,以减少无组织排放。

2.橡胶制品企业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高效净化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1)密炼机单独设吸风管,进出料口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出料口水冷段、风冷段生产线应密闭化,风冷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可采用袋除尘+介质过滤+吸附浓缩+蓄热催化焚烧处理和生物技术处理;在规模不大、不扰民的情况下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氧化、多级吸收、吸附和生物处理。

(2)开炼机产生的废气应设集气罩局部抽风集气,废气可采用吸收、吸附、生物处理等适用技术。

(3)硫化罐泄压宜先抽负压再常压开盖,硫化机群上方设置大围罩导风,并宜采用下送冷风、上抽热风方式集气。废气可采用复合光催化、吸收、吸附、微生物处理、浓缩燃烧或除臭剂处理法等适用技术。

(4)打浆、浸胶、喷涂、烘干应采用密闭设备和密闭集气,禁止敞开运输浆料,溶剂废气应采用活性炭或碳纤维吸附再生方式回收利用。橡胶企业车间应整体密闭化并换风,废气通过屋顶集中排放。

3.PVC制品企业增塑剂应密闭储存,配料、混炼、造粒、挤塑、压延、发泡等生产环节应设集气罩局部抽风集气,废气可采用静电除雾器处理。

4.其他塑料制品企业应对工艺温度高、易产生VOCs废气的岗位进行抽风排气,废气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或低温等离子技术处理。

(四)印刷包装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C231印刷业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应参照执行。

1.鼓励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醇性油墨和水性油墨,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软包装复合工艺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新建印刷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比例不低于90%,使用水性胶粘剂比例不低于95%。

2.企业应对印刷机设备密闭化,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的收集效率。

3.根据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1)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宜采取活性炭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烘干车间原则上应安装活性炭等吸附设备回收有机溶剂。对高浓度但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宜采取热力燃烧和催化燃烧法。

(2)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印刷废气,适宜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或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并可视成分、规模和环境敏感性等情况,选用吸附法、吸收法或微生物法。

(3)废气净化效率应达到90%以上。

聊城市铸造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

市生态环境局

1.总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技术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聊城市辖区内铸造行业工业企业,包括使用天然气炉、电炉的企业。现有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中对铸造行业工业企业已有规定的,执行现有行业技术导则,其余工业企业执行本导则。

3.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施行;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施行;

3.3《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

3.4《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

4.术语和定义

4.1 主要设备

4.1.1 中频炉

中频炉是一种将工频50HZ交流电转变为中频(300HZ以上至1000HZ)的电源装置,把三相工频交流电,整流后变成直流电,再把直流电变为可调节的中频电流,供给由电容和感应线圈里流过的中频交变电流,在感应圈中产生高密度的磁力线,并切割感应圈里盛放的金属材料,在金属材料中产生很大的涡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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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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