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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导则》等10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时间:2019-10-12 11:48

来源:聊城市政府

5.2企业应在厂区或堆场门口等明显位置设立扬尘防治告示牌。

5.3企业应加强企业员工(含作业人员)的抑尘培训,使每个企业员工(含作业人员)都能认识到扬尘防治的重要意义和熟练掌握日常管理中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5.4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包括堆场扬尘防治内容,启动应急预案时,应采取相应扬尘防治措施。

5.5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6厂区或堆场周围应种植植被进行绿化,防止扬尘。

6.堆场防尘技术标准

6.1堆场地面必须全部硬化。

6.2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严密围挡。设置实体墙围挡的,墙高不低于堆放物高度;设置防风抑尘网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除留出用于装卸的专用通道外,堆场周围必须全部建设闭合的防风抑尘网。

6.2.2防风抑尘网高度应根据堆垛高度确定,原则上应高于堆垛至少2米。

6.2.3防风抑尘网必须设置基础,确保牢固。

6.2.4防风抑尘网板材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能够达到防风抑尘要求。

6.3除正在装卸的作业面外,对堆存的易扬尘物料必须全部覆盖,覆盖布(网)要用重物压实。覆盖布(网)必须是合格产品,要有足够的密度、强度、韧度,不能有明显破损。

6.4适合喷淋的物料堆场应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的喷淋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6.4.1喷淋设施的布置和选型应结合堆场面积、物料堆垛高度等条件综合确定。喷淋设施数量和供水压力应满足喷淋覆盖堆场全部区域的要求。

6.4.2喷淋强度及频率应根据天气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天喷淋不少于4次,每次不低于20分钟。干燥、大风天气要加大喷淋频率,原则上每天喷淋不少于8次,以不产生扬尘为目标。

6.4.3喷淋系统可采用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以集中控制为宜。

7.物料输送防尘技术标准

7.1物料在企业内部车辆转运的,采取覆盖或其他抑尘措施。使用传输带输送的,传输带、转载点和卸载点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采取抑尘措施。

7.2进出厂的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或全覆盖措施,不得抛洒和泄漏。

7.3物料用车辆运输出厂的企业必须设置洗车平台。车辆出厂前应对两侧、底盘、轮胎等进行全方位的冲洗,确保不带尘上路。洗车平台应符合以下规定:

7.3.1自动冲洗的洗车平台规格应满足运输车辆全面清洗要求,原则上洗车平台长度不低于6米,宽度不低于4米,喷水高度不低于1.2米,喷水压力不低于0.4MPa,两侧要有挡板。车辆清洗时间不少于5分钟。人工冲洗的洗车平台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分班连续作业,喷水压力不低于0.4MPa,对运输车辆外表进行全面清洗。

7.3.2洗车平台应配套建设二到四级沉淀池或其他循环处理设施,洗车污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污泥定期清理,合理处置。

7.3.3洗车平台旁边应设置洗车注意事项告示牌。

8.道路防尘技术标准

8.1进出堆场的道路必须全部硬化。

8.2进出堆场的道路必须配备清扫设施、洒水车或其他喷洒设施。清扫及洒水频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天湿式清扫不得少于4次,洒水不得少于8次。干燥、大风天气时要加大清扫、洒水频率,以保持路面清洁,不产生扬尘为目标。

8.3企业应建立保洁队伍,并有专人负责。

9.视频监控技术标准

9.1堆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包括堆场喷淋、洗车平台、堆场道路等地方。确保全覆盖、无盲区,全时段监控。

9.2摄像头要采用分辨率高、质量好并具备防水、防尘等功能的高清红外线摄像头;摄像头清晰度达到480TVL以上、有效像素达到44万像素以上,保证图像清晰。

9.3安装硬盘录像机用于存储图像,保证存储时间至少3个月。

9.4加强视频监控的维护,确保视频监控正常运行,不得影响对企业重点工段的实时监控和有关资料的调取,不得出现人为损毁现象。

9.5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内部堆场的视频监控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做到实时监控。

10.在线监测

10.1燃煤电厂(包括热电联产)、水泥厂(包括粉磨站)、焦化厂等有内部堆场的重点工业企业,应安装PM10在线监测设备,并入环保监管平台。

10.1.1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的要求执行。

10.1.2监测的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等应满足HJ 655-2013的要求;

10.1.3分析方法应准确可靠,能够保证24小时实时监测厂区PM10的浓度。鼓励开展PM10微站监测,安装率不低于30%。

10.1.4应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聊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技术导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总则

1.1为了规范聊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2.1本导则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工作。

3.编制依据

3.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3.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3.3《防治城市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

3.4《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3.5《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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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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