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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导则》等10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时间:2019-10-12 11:48

来源:聊城市政府

2.4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安装烟气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实现联网。

2.5企业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等所有产生扬尘的生产环节,应实现密封环境内操作,防止无组织排放。

2.6企业必须在产生扬尘污染的主风向下方配置扬尘监测设备,实时监测PM10等扬尘指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实现联网。

2.7企业必须在厂区门口显著位置,设置烟气排放浓度和PM10浓度指标电子公示牌,向社会实时公布上传至监控平台的烟气排放浓度和对应标准值以及PM10浓度指标。

2.8企业露天堆场、运输道路、洗车台、生产车间等扬尘污染治理设施重点位置必须建设360度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视频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

2.9企业对因自身生产经营行为所造成的厂区周边扬尘污染行为负责,应采取道路保洁、土地绿化等措施,消除对厂区外环境的影响。

2.10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和标准后,本导则中对应内容按照新政策和标准执行。

2.11取用粘土生产且未获得国土部门许可的砖瓦企业,一律报送当地国土部门予以关停。

3.技术要求

3.1堆场防尘技术标准

3.1.1物料堆场及厂区必须实现地面硬化。对于未全部硬化的,必须改造合格。

3.1.2物料堆场周边必须设置围档、防风抑尘网。防风抑尘网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要有专业设计能力和安装能力,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3.1.2.1堆场与上料口之间,除留出用于装卸的专用通道外,其他周围必须全部建设防风抑尘网。

3.1.2.2防风抑尘网高度要满足以下条件:

(1)采用简易皮带机的,堆垛高度不得高于6米,防风抑尘网高度不得低于9米;

(2)采用推土机、装载机的,堆垛高度不得高于3米,防风抑尘网高度不得低于5米;

3.1.2.3对于已经安装防风抑尘网但高度不够的,必须采取增加防风抑尘网高度或降低堆垛高度进行改造;

3.1.2.4防风抑尘网必须设置基础,由专业设计单位按建筑设计规范设计。

3.1.2.5建筑物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挡。密目式安全立网的阻燃性能、外观尺寸、网目密度等指标要符合标准要求,网目密度不低于2000目/100cm2。

3.1.3露天堆场应设置喷淋设施或用覆盖网(布)覆盖。设置喷淋设施的要符合下列规定:

3.1.3.1企业要安设固定式和移动式喷淋装置,喷洒面积要覆盖整个物料场:

(1)喷枪的布置和选型应结合堆场面积、物料堆垛高度等条件综合确定。喷洒面积必须覆盖堆场全部区域。供水系统压力应满足喷枪射程要求。

(2)喷洒强度及频率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每天喷洒不少于4次,每次不低于20分钟。恶劣天气,要按照应急预警通知要求加大喷洒频率。覆盖完整的堆场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喷洒次数,以不产生扬尘为目标。

(3)喷洒水系统可采用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以集中控制为宜。

3.1.3.2用覆盖网(布)覆盖的物料堆垛要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物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要有足够的强度、韧度,不易破损。要防晒、防风。

(2)除作业面外,覆盖网(布)要完全覆盖物料堆垛,不能有死角。

(3)破损的覆盖网(布)要及时更换或缝补。

3.1.4物料堆场采用封闭料仓、地下料仓等全封闭方式存放,且物料转运环节不造成扬尘污染的,可以不配置围挡、覆盖、喷淋等设施。

3.2上料防尘技术标准

3.2.1目前上料的主要方式为:堆场—装载机(铲车)—上料机—皮带机—粉碎工段。

3.2.2装载机(铲车)给皮带机落料口上料时,上料口应在封闭的空间内部,必须有洒水装置或灰尘收集装置。

3.2.3使用皮带机运送物料是应符合以下规定:

(1)固定式皮带机架离地面应有一定高度,以便清扫;

(2)皮带机两侧应设置挡风板,挡风板高度应高出皮带机50-80厘米。

(3)皮带机尾部应进入到安放粉碎机的厂房内部,进入粉碎机裸露落差不得大于1米。

3.3生产设施防尘技术规范

3.3.1生产设施包括物料粉碎机、混合机、成型机、烘干等。生产过程要在封闭的环境内进行,并采取集尘、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3.3.2物料粉碎机应设置单独的机房,要有收集、除尘系统。收集除尘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收集除尘设备必须是专业厂家设计、生产的合格产品。

(2)收集除尘系统的处理能力必须满足生产需要。

(3)处理效率必须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

(4)必须能保持正常运行。

3.3.3混合机、成型机、烘干设置于室内,产尘部位设置收尘设施及处理措施。

3.3.4对物料破碎及制备成型等产尘生产环节,凡经除尘治理后仍对外环境排放扬尘的,必须建设集中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要达到国家、省相关标准排放要求。

3.4进出车辆防尘技术标准

3.4.1进场的运输车辆必须覆盖严密。

3.4.2出场的运输车辆必须覆盖严密,车辆底盘、车轮和车身周围必须冲洗干净,不得带尘上路。

3.4.3必须设置洗车台。洗车台应符合以下规定:

(1)洗车台总长度不低于7米,总宽度不低于5米,两侧要有挡板。喷水高度不低于1.2米,喷水压力不低于0.4MPa,车辆清洗时间不少于5分钟。

(2)洗车台处应设置两级(或三级)沉淀池,洗车污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沉淀污泥定期清理,合理处置。

3.4.4未安装洗车台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安装;已有洗车台不符合标准的,应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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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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