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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暨大气污染防治2020年实施计划

时间:2020-07-21 09:24

来源:杭州生态环境

日前,杭州发布《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暨大气污染防治2020年实施计划》。全文如下:

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暨大气污染防治2020年实施计划

杭美建〔2020〕3号

各区、县(市)政府,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暨大气污染防治2020年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美丽杭州建设领导小组

2020年3月27日

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暨大气污染防治2020年实施计划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进一步深化“五气共治”,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推进“清洁排放区”建设,确保2020年市区PM2.5年均浓度达到38微克/立方米以下,力争达标(国家二级标准);确保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7%以上,力争达到80%以上;确保市区PM10年均浓度达到63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市臭氧(O3)浓度升高趋势基本得到遏制。秋冬季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下降比率达到省下达的目标,完成国家、省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减排目标,基本消除区域性恶臭异味,涉气重复信访量持续下降。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提升“燃煤烟气”治理水平,推动能源结构清洁化

1.优化调整能源结构

严把耗煤新项目准入关,新增煤炭消费项目实施减量替代。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5%以上,煤炭消费比重、洁净煤使用比例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以下工作均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优化禁燃区设置,扩大Ⅱ类和Ⅲ类禁燃区范围。(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明确煤炭质量抽样检测计划,全年抽样检测不少于50批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加强重点发展板块电网建设,推动区域能源互联网建设。全市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规模完成省下达目标。优化太阳能开发布局,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光伏发电等任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协办单位: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

研究引导和推动燃煤和燃用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等锅炉、炉窑改造成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配套政策。加快完善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系统,有效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2020年,天然气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提高到11%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办单位:市城投集团〕清洁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例达到60%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量占比达到13.5%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协办单位:市城投集团)

2.全面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炉和炉窑整治

(1)严格控制新建锅炉

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外,禁止建设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和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新(改)建的35蒸吨/小时(不含)以下锅炉应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协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2)深化工业锅炉治理

2020年底前,完成346台(含省下达任务26台)燃用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改造,其中建成区内锅炉全部完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时均值标准:建成区内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建成区外分别为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原则上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其中改成天然气锅炉的必须达到低氮排放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协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完成热电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工业锅炉清洁化改造的竣工验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2019年1月1日起新建的燃气锅炉必须达到低氮排放要求(氮氧化物≤50mg/m3)。结合锅炉年检工作,以大于1吨/小时工业燃气锅炉为重点,对于未达到低氮排放要求的工业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2020年完成469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任务(含省下达任务421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协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巩固煤气发生炉专项整治成果,防止问题反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协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3)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

按照《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基本完成以煤炭(含煤炭制品)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的达标排放治理,或改造为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完成134台工业炉窑治理任务(含省下达任务40台)。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应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涉及国家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浙环发〔2019〕14号)执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要求。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行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钼行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10、100、100毫克/立方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凡未列入工业炉窑管理清单、也未开展治理且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应合理安排设备轮检轮休时间,错峰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协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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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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